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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储满都拉口岸铁路装车基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发布日期:2019-11-18 | 浏览次数:12723

项目名称: 

中国国储满都拉口岸铁路装车基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用人单位: 

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部长 



地理位置: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境内,满都拉口岸的西南侧6km处 



项目简介: 



外蒙的煤炭及矿产资源经由物流园区通过装车基地快速装车,然后运送至目的地。国内机械建材、轻工产品及汽、柴油通过铁路运输至装车基地快速卸车,再经由物流园区运送至蒙古国,实现商品的互通有无。 



现场调查人员: 

赵伟 



陪同人员: 

张部长 

日期: 

2016-3-7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采样检测人员: 

 



陪同人员: 

 

日期: 

 



评价结论: 



(1)拟建项目选址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2)拟建项目总体布局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3)拟建项目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4)拟建项目可研对建筑物的采光、通风、空气调节等建筑卫生学的设计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初步设计时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设计。 

(5)拟建项目建设期施工活动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矽尘、金属粉尘(按铝合金粉尘、其他粉尘评价)、水泥粉尘、电焊烟尘、石膏粉尘、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苯、甲苯、二甲苯、汽油、甲醛、石油沥青烟、噪声、电焊弧光、振动等。粉尘和噪声是施工活动中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的粉尘浓度和噪声强度可能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油漆、防腐、防水工程作业中工人如防护不当而长时间接触高浓度有毒物质可能发生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等职业病。 

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煤尘、矽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等)、化学物质(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臭氧、溶剂汽油、苯、甲苯、二甲苯、铜尘、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手传振动、电焊弧光等)等。通过对类比企业及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析,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经采取切实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并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拟建项目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应能达到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6)拟建项目拟采取的防尘毒、降噪措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相关要求,但还应进一步细化相关设计。 

(7)应依据相关标准、规范等补充采光、照明、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警示标识、卫生辅助用室及配套设施的设计,进一步完善建筑卫生学、卫生辅助用室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设计。 

(8)为使本项目作业场所的卫生防护措施符合标准,防止职业病危害,针对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提出补充措施。建设单位如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控制设计,并按照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完善设计,并认真加以落实,则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其职业病危害会得到有效控制。 

拟建项目属于交通运输、仓储业中铁路、水上、航空运输业的货运火车站。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矽尘,以及《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的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拟建项目作业人员仅在修整轨道时接触道碴产生的矽尘,接触的人员少,轨道修整次数少、产生的矽尘量较小,在作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采用湿式作业的情况下,矽尘对作业人员健康危害应较小。维修人员电焊作业时接触锰及其化合物,但拟建项目电焊作业主要是针对钢轨焊补及少量交流弧焊接,维修人员如能佩戴有效的防尘毒口罩,锰及其化合物对作业人员健康危害应较小。作业人员在每2~3年人工清淤作业时可接触到硫化氢,接触人数和次数少,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发生急性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可能性较小。石油的装卸、储存可能会挥发出苯,露天扩散较好,发生急性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原则及精神,经综合分析,将拟建项目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经本评价的综合分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能采取、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本预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项目建成投产后,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方面可以达到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相关内容的培训。

(2)企业劳动定员62人,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4)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20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健康监护管理程序,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及定期体检制度。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更重要的是还应该跟踪观察,定期复查。体检后做好相应的归档记录,切实保护劳动者利益。 

(5)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 4233-2013)进行专篇设计。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7)设计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方针和计划,对所有设备操作和维修保养人员进行培训并实施考核。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操作,新进员工上岗前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内容应涉及设备操作、急救常识和急救方法、防护用品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标识识别、事故应急报告程序、疏散路径、事故实例和实际演练等。 

(8)制定企业外包工程(清淤、维检修等)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需外包的工作应明确告知待承包方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信息,并确认待承包方具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加强外包单位的监督,促使其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9)加强对防尘设施、降噪设施、防毒设施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维修,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在生产过程中高效正常运行,并且做好设施维护维修记录。 

(10)噪声和粉尘是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设计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听力和呼吸保护计划,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噪声和粉尘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和防尘口罩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11)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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